(文:刘小敏、徐倩 编审:胡珊)某建设公司在诉前申请冻结某设备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开启了蕲春法院2022年度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优化营商环境而驳回保全申请第一案。
近期,蕲春法院立案庭收到一份诉前保全申请,承办法官没有贸然采取保全措施,第一时间对被申请人某设备公司资信进行了细致调查,了解到该设备公司系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符合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方向,该企业本身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重点护航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且无在执案件、无失信记录。
考虑到若不仔细审查,草率办理诉前保全,对企业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紧急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经研究发现,申请人既未提供建设施工合同书或结算证据,也未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及情况紧急的有关证据,不符合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为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措施对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招投标的不利影响,蕲春法院审慎研究后,认为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明显证据不足,遂裁定驳回某建筑公司的保全申请。
法官说法:最高院已明确“禁止滥用诉前财产保全,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要求。诉前保全制度在实际中存在一定滥用问题,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中,蕲春法院程序上对保全的启动及审查予以规范,严格当事人利益保护对等原则,审慎进行诉前保全,对申请方在证据要件、是否情况紧急等方面严格审查,对被申请方企业的诚信进行认真审查,并通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诉前保全的必要性、合法性进行专项审查,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利益,又依法维护企业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