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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妻子出卖楼房,第三人善意取得,丈夫有权追回吗?

发布时间:2018-04-08 00:00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279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丈夫将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