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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特辑】清明祭祖慎用火 山林失火必担责

发布时间:2024-04-03 15:37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23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习俗中人们扫墓祭祖、慎终追远、弘扬孝道的日子。但因点烛、焚香、烧纸等明火祭祀的方式而不慎引发山林失火事件时有发生。今天,小编带大家看看下面这则案例,劝告大家切莫心存侥幸,“引火烧身”。

张某在某村的山上祭祖,在祭祖过程中张某点燃香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该村山林烧毁。引发山火后,张某与该村村干及群众一起参与灭火。

经调查认定,张某失火行为致山林总过火面积达232.2亩。县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向该村民委员会赔偿6000元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清明祭祖本是缅怀先人寄托哀思、联结亲情的优良传统,千万别因失火引起火灾而徒留后悔!

1.什么是失火罪?

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