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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29 22:52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461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并结合当前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事项告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公共交通管制期间,已经安排在蕲春县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庭)举行的听证、庭审、调解、外出执行活动全部延期(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后续恢复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诉讼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立案事务时,尽量减少出行。确需近期申请立案、递交材料、申请调解以及其他需要联系法官事宜的,建议尽量通过湖北电子法院(网站)、湖北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网站)、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网站)、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湖北移动微法院(微信)办理网上立案手续;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将立案材料邮寄我院(收件人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地址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一路22号,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或者扫描后发到立案庭邮箱。

三、诉讼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的或疫区正在执行公共交通管制的,可凭有关医院诊断证明、社区隔离证明、行政机关通告等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对于因患病治疗、隔离观察及交通管制未能及时申请延期的,法院查明事实后将予以妥善处理。

四、因事态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执行的,可以发送邮箱或邮寄的方式向本院提交材料,执行人员应当视财产、证据保全地疫情、请求紧急程度及交通管制情况综合研判。

五、鉴于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因特殊情况,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

六、案件上诉期限于2020年1月30日(正月初六)届满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顺延至2020年2月3日(正月初十)届满。如遇新的调整,应顺延至假期期满后的第一日。

七、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2020年1月30日(正月初六)届满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顺延至2020年2月3日(正月初十)届满。如遇新的调整,应顺延至假期期满后的第一日。

八、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认真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委及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的要求,努力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相关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立案庭:座机0713-7232416,手机17786153592(书记员胡凤)、17786150219(王法官),邮箱737613157@qq.com。执行局:座机0713-7219080、0713-7219081,手机17786150333(陈法官),邮箱209166272@qq.com。张榜法庭:座机0713-7356723,手机17771316888(何法官)。青石法庭:座机0713-7361876,手机17786150086(李法官)。刘河法庭:座机0713-7485569,手机18071802008(顾法官)。横车法庭:座机0713-7644791,手机17786150018(王法官)。蕲州法庭:座机0713-7515071,手机17762715666(程法官)。漕河法庭:座机0713-7218688,手机17762638555(张法官)。

 

 

 

蕲春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