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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法院集中宣判四起妨害公务案件

发布时间:2019-06-17 10:03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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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徐颖慧  文:徐颖慧、胡珊  编审:雷卫东)近日,蕲春法院依法对4起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朱某和、朱某利、翁某雄、陈某虎、王某鑫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李某香、陈某兰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县人大代表、公安干警10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拦路不听劝阻,公然暴力袭警

2018年8月22日上午,刘河镇花园港村村民在花园港砂场用抽砂塑料管拦路阻碍拉砂车辆通行。刘河派出所接警后,赶至现场劝导村民依法维权。村民无视劝导,被告人朱某和冲上前用手勒住派出所一名协警的脖子,并抢走其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用执法记录仪砸其头部,致其右耳受伤。随后,朱某和、李某香、陈某兰3人上前拉扯带队民警警服,致使民警上衣扣子被扯落,手背被抓伤。被告人朱某利将脚放在方向盘上,强行坐在警车驾驶座位长达一小时,严重阻碍执法。

未带证件 上路,不满处罚耍横

2018年12月16日21时,被告人翁某雄乘坐王某的小轿车路过漕河镇三路时,遇执勤交警拦停检查,交警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行车证。当交警告知王某未携带相关证件将面临相应处罚时,翁某雄和同车人员黄某用手指着执勤交警要求出示执法证,并谩骂该执勤交警。执勤交警将翁某雄的手推开,翁某雄随即动手殴打执勤交警面部,并将赶过来了解情况的民警邓某眼部打伤。

套牌车辆避检,强行倒车伤警

2018年12月24日20时,被告人陈某虎驾驶套牌车辆行驶至刘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发现有交警在路上执勤。为躲避交警检查,陈某虎准备掉头逃离,被执勤协警发现并要求其停车检查。陈某虎不听从指示,强行倒车掉头,致使两名执勤协警受伤。后经查证,陈某虎驾驶的车辆系套牌车辆。2018年12月25日,陈某虎主动到蕲春县公安机关刘河派出所投案。

货车超载被查,上演“生死时速”

2018年11月25日22时,被告人王某鑫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路过株林镇新桥上坡路段时,治超工作人员张某发现王某鑫驾驶的货车有超载违法行为,便开警车鸣笛,使用扩音器要求其靠边停车。但王某鑫拒不服从,试图开货车调头逃跑。随后,张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后视镜,双脚踩在货车踏板上劝告王某鑫下车接受检查。王某鑫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加速向前行驶,见状联合治超工作人员刘某等人驾驶警车在后面追截。王某鑫通过张某电话警告刘某等人,如果继续追截货车,张某就会有危险。刘某等人迫不得已将警车停下,王某鑫继续将张某拖行至刘河镇红色旅游公路上坡处才将张某放下车。2018年11月29日,王某鑫主动到蕲春县公安局向桥派出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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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朱某和等7名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朱某和等7名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朱某和、朱某利、李某香、陈某兰、翁某雄5人当庭认罪,陈某虎、王某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公民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莫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一旦阻碍执法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