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欠条,却因手写的“车卖给钱”四个字,让讨薪之路陡生波折。用人单位声称“车没卖,钱不付”,劳动者手握“白条”维权受阻。这类附有模糊支付条件的欠条,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劳动者的血汗钱该如何保障?近日,蕲春法院漕河法庭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为这类常见难题给出了清晰答案。
基本案情
2025年,张某、陈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劳务结束后,经结算,公司负责人向二人分别出具了欠条,确认拖欠劳务报酬共计2.8万元。然而,欠条空白处手写的“车卖给钱”字样,却为日后纠纷埋下伏笔。因公司迟迟未付款,张某二人提起诉讼。法庭上,公司辩称支付劳务报酬以“车辆卖出”为前提,条件未成就,故无需支付。
法庭审理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欠条是用人单位对已产生、数额确定劳务报酬的书面确认,支付劳务报酬是其法定义务,不因后续附加的模糊备注而改变债务性质。
其一,“车卖给钱”属约定不明,应作有利于劳动者解释。该约定未指明具体车辆、售价、售期及责任主体,内容模糊。从常理看,这仅是关于“以售车款支付劳动报酬”这一履行方式的意向,而非决定债权是否产生的生效条件。在约定不明时,应作出对条款提供方(用人单位)不利的解释。
其二,用人单位不得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即便视其为付款条件,该条件的成就(卖车)也完全依赖于用人单位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积极、诚信地处置车辆,其“车未卖,款不付”的抗辩,属于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法律上视为付款条件已满足。
法院同时指出,劳务报酬是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的核心保障。企业利用自身可控、语义含糊的附加条款无限拖延已确认的报酬,既缺少法律依据,也违背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某、陈某全部诉求,判令运输公司一次性付清拖欠劳务报酬2.8万元。
给劳动者:强化证据留存意识,用工结算后妥善保管欠条、结算单;若欠条附加付款备注,务必写清时限、标的物、责任划分,杜绝 “等卖货付款”“回款再结工资” 这类模糊条款。遭遇企业以此类理由拖欠薪资,可先行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无果及时提起诉讼,法律充分保护劳动者取酬权利。
给用工单位:足额、及时发放工资是企业法定责任,依靠附加模糊条件打白条拖欠薪资,无法免除付款义务,恶意欠薪还会增加诉讼成本、损害企业信用。坚守用工诚信、按期结清劳动报酬,才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长久之道。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极具典型意义。它明确否定了用人单位通过设置内容模糊、自身可控的“条件”来变相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效力,切实保守护了劳动者获取劳务报酬这一基本权益,弘扬了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提供典型参考,对于规范用工秩序、构建和谐劳务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