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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减轻保险人责任的“霸王条款”未明示,保险公司要赔吗?

发布时间:2025-03-27 10:32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54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风险意识、避险意识的增强,各类保险逐渐走入千家万户。但保险合同签订时,很多保险公司就保险赔付比例“霸王条款”并未明确告知,导致事后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就损失全赔还是部分赔偿经常产生纠纷。近日,蕲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某幼儿园为单位所有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2023年12月8日,该幼儿园职工肖某(化名)在幼儿园厨房打扫卫生时不慎摔倒,左肩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由此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万余元。其中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就有8万余元。肖某与幼儿园因此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理赔时保险公司拿出保险合同,表示幼儿园购买的保险伤亡责任限额为40万元,具体到肖某的十级伤残所对应的赔偿系数为5%,即保险公司仅需赔付肖某残疾赔偿金2万元。

幼儿园负责人认为,“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是由教育局统一代买,保险公司并未将保险条款提供给园方,且购买保险时业务员明确说明,一旦员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损失,怎么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突然拿出这个“霸王条款”来加重我方责任,我方对此坚决不认可。

保险公司认为,幼儿园所购买的保险虽系教育局代买,但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售卖保险时已经明确告知了伤残赔偿系数,且在保险合同中也有明确提醒,十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指数就是5%,所以残疾赔偿金只能赔2万元。

双方基于各自的认知互不相让,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认真查看了保险合同,发现在该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公司将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条款均作了加黑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但伤残程度对应的赔偿系数部分规定与保险合同中的其他普通条款规定格式相同,未作加黑处理,也未作其他任何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庭审中,承办法官再次询问保险公司对该条款的看法,保险公司坚称比例赔偿条款和免责条款不同,无须作明确提示说明。

法官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伤残赔偿比例条款实质上具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属性,保险公司应当对此履行明确提醒说明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此,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与幼儿园责任相对应的残疾赔偿金。

后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中事故赔偿系数等比例条款事关保险责任发生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将该条款如实告知投保人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否则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中有关赔偿系数等比例条款的约定不产生效力。同时,投保人投保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赔偿系数等比例条款,若委托其他机构或他人代买保险也要及时获悉保险条款内容,切不可因图省事导致在发生事故后因免责或减轻责任条款,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