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主要职责
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我院负责审理蕲春县下辖15个乡镇办和1个开发区刑事、民商事及行政等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进行。
二、2020年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2020年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总指标数3635.9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3635.97万元),我院将预算指标主要安排三大部分,其中人员经费2639.99万元,日常公用经费463.17万元(包括其他资本性支出24.82万元),项目经费532.81万元。项目经费分别为办案业务专项经费480.2万元,不可预见费项目52.61万元。
(二)其他收入预算安排情况
其他收入预算数为205.26万元,主要为自有资金。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2020年本院三公经费及会议费的预算是8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9万元,公务接待费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本年度无会议费。
(四)2019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预算安排
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需结转285.36万元到2020年使用。
三、非税收入情况
2020年的非税收入预计数为1240万元,其中:诉讼费收入预计870万元,罚没收入预计370万元。实际非税收入征收数依据2020年实际收入数进行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