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期间,各类网红趣味游乐项目备受市民青睐,但热闹背后暗藏诸多安全风险。近日,蕲春法院审结一起因“抓鸡大赛”引发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依法划分各方责任,为经营性游乐活动安全管理敲响警钟。
2025年“五一”假期,A公司在其经营园区内推出“萌宠乐园”主题活动,开设户外“抓鸡大赛”。李某花费9.9元购票参与本次活动。活动当天,共计20名参与者分批进场开展抓鸡比拼。活动前,主办方仅通过扩音设备口头提醒参与者注意安全,未对场地隐患、对抗风险采取管控措施。经现场视频证实,活动草坪本身存在低洼坑洼。
李某在追逐家禽过程中,两次不慎在坑洼处摔倒。第一次跌倒后,李某明知现场存在摔倒、碰撞风险,依旧继续参与激烈角逐。在再次俯身摔倒瞬间,另一名参与者来不及避让,跨过倒地的李某,致使其左腿受伤无法站立。事发后,主办方第一时间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先行垫付医疗费19000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属于“自甘风险”,A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抓鸡活动存在风险,摔倒后仍继续参与激烈对抗,属于自甘风险,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自甘风险”规则主要规范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免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断A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需要审查是否进行风险提示等义务,还需审查其设计的活动本身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可控,其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与活动潜在的危险性相匹配。A公司作为盈利性经营主体,存在过错。本次活动采取20‑30人争抢3只家禽的模式,极易引发人群推搡、碰撞,本身自带不合理的高风险。A公司仅进行了一般安全提醒,未提供证据证明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现场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且活动场地地面坑洼不平,进一步扩大参与者的受伤概率。对于无意踩踏李某的其他参与者,已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畴,无法预判李某的突发倒地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对抗性活动未提前三日申报应当拒赔”的抗辩理由,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免责事项栏未作出明确标注,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法律后果提前向投保人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因此,对其拒赔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蕲春法院酌定由A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04660.94元,其中向李某支付85660.94元,返还A公司先行垫付的19000元。
法官寄语:当前正值暑期文旅消费高峰期,各类群体性文娱活动集中上线。各类经营场所应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合规运营,从严排查场地隐患,严控活动规模,配齐安保力量,营造安全有序的娱乐环境。广大群众在参与对抗性游乐项目时,应当对项目固有风险作出充分预判,强化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在享受休闲乐趣的同时,守护好自身人身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