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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小”案适“简” 效率彰显

发布时间:2023-05-06 16:41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822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差异化的纠纷解决需求,抓实司法公正与效率,蕲春法院在稳妥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机制改革的基础上,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高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零收费”  省时省力又省钱

为推进“小额起诉零收费”先行区试点创建工作,张塝法庭适用“小额诉讼+零收费”模式,办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凸显便捷高效、降低成本、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

2022年6月,被告小东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小林借款14000元,后小东陆续还款7000元,余下7000元经小林多次催讨未果。小林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顾俊接到案件后,了解到该案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诉讼标的不大,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为及时化解当事人纠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工作,法官通过电话反复耐心调解。最终,小东向小林还款5000元,并约定余下2000元于5月底付清,小林随后主动申请撤诉。因本案是小额诉讼案件,且以当事人庭前申请撤诉方式结案,小林无需支付诉讼费用。

什么是“小额诉讼零收费”?

根据“小额起诉零收费”先行区试点工作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预缴案件受理费;对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庭前撤诉不收费,判决由败诉方承担10元诉讼费。

“小额诉讼+云庭审”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真是太感谢你了,没想到我的案子立案不到一周,事情就圆满解决了”近日,横车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云庭审平台,不到一周就成功化解一起涉企纠纷案件。

被告小力在原告某工程销售部购货,拖欠货款共计14800元,并出具了现金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标的额较小,为快速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承办法官游攀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征求双方意见运用“云庭审”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今年以来,蕲春法院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优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共计242件,在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为15.4%,平均审理天数为 23.18天。

司法为民落实处,小额诉讼提质效。蕲春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让小额诉讼程序跑出公正与效率“加速度”。  

一、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最为简化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肯定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常见的纠纷类型为:①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②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③银行卡纠纷;④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⑤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⑥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⑦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2)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否定条件

以下民事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发回重审的;

7)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8)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9)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10)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11)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方式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1.法院主动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以湖北省公布的数据,确定标的额为48497元以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当事人约定适用。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48497元但在193988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举证期限、答辩期间

1.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举证期限。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3.答辩期间。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