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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闪婚又闪离,彩礼退不退?

发布时间:2024-04-15 09:06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54

相识几天便领证,礼金、金饰样样不落,不料三个月之后女方起诉离婚,男方给付的彩礼退不退?

近日,蕲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闪婚”“闪离”产生的涉彩礼纠纷案件。李某(男)与张某(女)通过社交平台相识。一个月后,于2023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为缔结婚姻李某向张某给付彩礼50000元及金饰品(价值30000元),同居生活3天后李某因工作所需出国工作至今未归,当爱情的激情褪去双方也产生矛盾。

3月,张某以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全额退还彩礼及金首饰。张某却认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已支付彩礼不应返还。

案件焦点问题:李某已向张某交付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以及如果需要返还,那么数额如何确定?

本案中,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关于退还彩礼的情形。承办法官顾俊为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升级,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彩礼的使用、必要消耗和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提出返还彩礼的参考性意见。

经过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对于彩礼返还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张某向李某退还彩礼50000元。至此,这起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