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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发布时间:2018-04-08 00:00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159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没有标的每件收取200元;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内每件200元,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争议标的减去20万元乘0.0052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执行该项规定的“非财产案件”交纳标准。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本院予以免收。

五、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按实际保全的标的计算保全费。标的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30元;标的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内(标的减去10000.0130元),标的在10万元以上(标的减去10万元乘0.005990元),财产保全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七、破产案件以破产财产总额为标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行政诉讼案件每件50元,涉及行政赔偿免交。

九、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十、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案件,立案阶段不预收执行申请费。

十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可持发回重审裁定书及缴费发票等材料到二审法院办理退费手续。但若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重审裁判不服继而再次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需依规重新向二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