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引领安企心

发布时间:2023-08-22 09:42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434

近日,蕲春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结一起广告牌安装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案企业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并自动履行应尽义务。

2022年7月17日,某广告公司与小甲签订《广告牌承包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小甲承包广告牌制作安装。2022年8月15日,该广告公司又与小乙签订《吊车运输合作协议》,约定由小乙负责上述广告牌的吊装及运输工作。2022年9月6日,小甲等人自带工具到公路旁边安装广告牌,小乙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俗称“吊车”)至广告位附近,操作吊车协助配合小甲等人施工。小甲未系安全绳,站立在距离地面约7米左右的广告位脚手架平台作业,在指引小乙操作吊动广告牌过程中,小乙因操作不当,导致吊车吊臂惯性作用力使小甲从高空摔落地面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损失赔偿问题,小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乙及广告公司赔偿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漕河法庭受理该案后,经承办法官张卫疆释明,小甲申请追加吊车投保交强险公司和投保商业险公司。小乙辩称,其系受广告公司雇请为其提供劳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广告公司认为,其与小甲、小乙签订了合同,约定安全事故不负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多次到事故现场勘查,结合审理查明事实,法官认为,根据广告公司与小甲、小乙分别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广告公司追求的是广告牌的制作及安装结果,对小甲、小乙的作业并不存在指挥管理,由此认定小乙、小甲与广告公司之间均为承揽合同关系。

小乙作为吊车的驾驶人作为吊车的驾驶人系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广告公司对高空作业人员选任存在过错,承担次要侵权责任;小甲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确定小甲的损失由小乙、广告公司分别承担60%、15%的侵权责任,小甲自行承担25%责任,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乙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且全部自动履行完毕。

该案中,法官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依法确定责任分担,一方面让企业真正感受个案的司法公正,深切感受到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坚定投资经营信心。另一方面也警醒企业业主和其他从业人员注意安全生产活动中专业资质要求,在经营管理中树立规范意识,避免生产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