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法院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蕲春法院选取3个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妇女群众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全社会共同形成促进男女平等、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一、分手后遭受纠缠骚扰 可依法申请人身保护令
——张某(化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化名)系情侣关系,二人因性格不合于2023年3月而分手后,李某频繁打电话、发短信,侮辱、恐吓、威胁张某,并到其生活及工作场所进行纠缠长达一年之久,张某认为,李某跟踪、谩骂自己及其亲属等行为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及工作,并造成了精神创伤及潜在危险,遂于2024年7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蕲春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某与李某各自的陈述及张某提供的短信记录、照片、视频,可以证实张某与李某终止恋爱关系后,李某频繁向张某及其亲属打电话、发送短信对其进行谩骂、威胁并多次跟踪、尾随张某至其生活、工作处所,对其进行纠缠、骚扰。张某有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本院立即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及相关近亲属;禁止李某以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侮辱、威胁张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因恋爱、交友、离婚而遭受纠缠、骚扰等侵害的女性群体,也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本案中,李某在与张某终止恋爱关系后,持续向张某及其亲属进行电话轰炸、发送大量短信并跟踪张某到其家庭住所及工作场所,对其长时间纠缠、骚扰。法院基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依法适当延伸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反对包括家暴在内的任何形式的不法行为,体现了该制度的立法原意,引导当事人理性合法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了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依法撤销监护权 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撤销吴某(化名)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被监护人吴某某(化名)系被申请人吴某之女。2020年至2023 年期间,吴某以强迫手段,在家中多次强行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生效后,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向法院提出撤销吴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同时检察院作出起诉书,支持某未成年人救助中心提出的撤销吴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裁判结果】蕲春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吴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其不仅未尽到监护义务,反而对其多次实施性侵,对吴某某造成了严重心理创伤。吴某的违法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某未成年人救助中心申请撤销吴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在征询吴某某的意见后,实地前往其居住地,对其家庭环境及近亲属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解和调查后,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由吴某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担任其监护人至其成年,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典型意义】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被申请人吴某却对吴某某多次实施性侵,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令人扼腕。本院准确适用监护制度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吴某的监护资格,并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吴某某本人意愿,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赋予某村委会监护人身份,不仅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未成年人救助中心、村委会在保护未成年人及社区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与功能,多方聚力共同织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网。
案例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支持离婚后追索
——王某(化名)与徐某(化名)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0月协议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置,但对徐某名下某公司的剩余财产权益未分割。离婚次日,徐某向王某发短信承诺“外债还清后留股份给王某”,但未实际履行。徐某名下某公司成立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徐某持股80%,协议离婚时净利润累计达380余万元。因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2022年6月,徐某代表该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共实际获取补偿款500余万元。2022年7月,妻子王某以离婚时男方藏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
【裁判结果】蕲春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实际经营始于2018年,且主要利润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持股80%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分割。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公司即将获得高额征收补偿,却未在离婚时告知其妻子王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经本院查明,公司补偿款500余万元中,扣除离婚后新增增值部分,结合婚姻存续期间公司净利润贡献,最终按照比例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经过法院调查取证,查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征收补偿实际情况,明确婚姻存续期间公司权益的共有属性,界定男方在离婚时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通过支持妇女对隐蔽财产的追索权,严惩隐匿共同财产行为,警示了婚姻中强势一方不得利用信息优势侵害配偶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意图,彰显司法对妇女财产权益的倾斜保护,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