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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法院:庭前会议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发布时间:2018-11-30 08:46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759

(文:段浩  编审:叶学军)近日,蕲春法院漕河法庭利用庭前会议功能,依法调解了原告田某某等人与被告熊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十余名农民工顺利拿回拖欠已久的15万余元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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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9日,被告熊某某等人将管窑镇某房地产建筑工程劳务部分承包给原告田某某,由田某某组织十余名农民工提供劳务。但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钱,以房产未卖出去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15万元工薪。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原告及其工友仍未讨回工钱,遂于2018年10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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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面对辛辛苦苦忙活了一年,却拿不到自己的工资的农民工,承办法官程军中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及时解决“讨薪难”问题。庭前会议中,程军中一边安抚原告激动的情绪,一边被告人释明恶意欠薪的严重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罪进行了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在法官劝说和法律威慑下,被告承诺将所欠工薪分两次还清,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离开之际,感田某某拉着程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马上到年底了,终于能给工友们一个交代了,谢谢您了,您真是人民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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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蕲春法院出台了《关于为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了及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12条具体举措,并鼓励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等司法改革新功能努力做到快立、快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律小贴士

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请勿恶意欠薪,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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