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秒钟,能读完一份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吗?
保险公司说能——因为系统设置“已阅读”才能支付。
但法官亲自试了试,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
七岁的小宝刚上小学一年级,却常常不明原因抽搐,家人连忙送往医院治疗,被检查出颅咽管肿瘤。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和幼小身躯承受的病痛,父母既心痛又焦虑。尽管治疗过程艰难,坚强的小宝还是咬牙坚持了下来。经过医保报销后,仍需自付七万余元医疗费,这对普通家庭而言,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在老师的提醒下,小宝妈妈这才想起,2025年开学时,老师在班级群发过二维码让家长为孩子投保学平险,住院医疗保险金有30万元。小宝的医疗费有保障了!可当小宝妈妈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以小宝所患的疾病属于先天性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绝理赔,无助的小宝妈妈只能诉至法院,寻求最后的法律救济。
庭审中承办法官围绕双方争议归纳了以下焦点:小宝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是否已就相关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庭审后法官进行了初步调解工作,但因保险公司与当事人主张金额差距过大,调解陷入僵局。
案件处理时正处于开学季,听闻同事正准备为孩子投保学平险,为了真切体验投保人在互联网投保中的真实处境,承办法官立马搬来小板凳全程“强势围观”,过程中发现,长达几面的相关条款及文件,仅设置了5秒强制阅读时间即可完成投保,且免责条款并未以人工、音视频或强制弹窗方式进行提示或说明。
“你看完了吗,看清楚了吗?这就支付成功啦?”法官发出了“灵魂拷问”,“没有。”同事摇头。
面对拟好的判决文书初稿,法官陷入思考: “判决真的好吗?”这份判决是最后的法律底气,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解, 以调解方式让赔偿款尽快到位,才是小宝一家的及时雨。法官再次联系了保险公司,耐心释法说理。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条款中的“先天性疾病”属于专业医学术语,条款释义为“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确定”。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当达到普通社会公众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的程度,且需提供切实证据证明小宝所患疾病确属先天性疾病范畴。此外,本案保险合同系通过网络方式订立,保险公司必须举证证明其已通过网页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过多次耐心沟通,保险公司最终转变态度,表示愿意以六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并承诺尽快完成支付流程,缓解小宝一家燃眉之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