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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3-07-17 08:41 来源: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阅读:1169

(2023)鄂1126强清1-7号

 

本院根据蕲春县粮食局的申请于2023年7月12日裁定受理蕲春县张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蕲州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八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檀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青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赤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漕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并于2023年7月13日指定蕲春县公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清算组。蕲春县张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蕲州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八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檀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青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赤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漕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21日前,向蕲春县公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志勇;通讯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110号蕲春县粮食局院内;邮政编码:435300;联系电话:1360725256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自行承担补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蕲春县张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蕲州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八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檀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青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赤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漕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蕲春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