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因销售了不合格食品而受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这笔罚款能否向生产厂家全额追偿?近日,蕲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在厘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并为食品生产及经营主体敲响警钟。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A超市向B公司采购了一批臭豆腐,并在店内进行销售。同年6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食品进行抽检发现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超标,为不合格产品,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万元。A超市全额缴纳罚没款后与B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包括罚款在内的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B公司辩称,行政处罚系因A公司未尽到查验义务所致,与自己无关,不承担本案责任。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经审理查明,根据A超市提供的购销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可证实A超市从B公司采购的食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然而,该处罚决定书亦载明A超市未履行全面查验义务。面对争议,承办法官没有急于裁判,而是从法理与情理双重角度出发展开调解。一方面向B公司释明民法典中关于生产者的法律责任,指出其提供不合格的产品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影响其信誉;另一方面也向A超市指出其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尽到查验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法官进一步向双方阐明,调解既能高效化解纠纷,也最大限度减少对双方企业经营与商誉的负面影响。经过多轮沟通,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原告自负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协议达成后,B公司也按期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后,生产厂家提供不合格产品是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销售者未严格履行全面查验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中,生产商应依法依规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安全,销售者在购进货时也应严格审查上游企业的相关资质,切实履行查验义务,只有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层层把关,才能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