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蕲春法院采用“以调促和”方式成功化解一起合同纠纷,不仅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帮助原告拿回了案款,实现了双方共赢。
原告杨某(化名)与被告某生态能源开发公司系承揽关系,因被告未向原告结清工程款而引发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9万余元。
刘河法庭受理该案后,为快速掌握案情和矛盾焦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最佳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承办法官陈周全迅速查阅案卷,并与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了解具体案情。
经了解,在发生纠纷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公司营业地维权,已经严重影响被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此种情况,承办法官认为,若是“机械司法”,简单依法一判了之,不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而且原告的权益也难以兑现。
为此,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希望原、被告能到法院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法官本着司法为民的初心,减少企业诉累的理念,再次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进一步释法明理,双方均表示愿意再调解一次。
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法官告知被告公司若继续拖欠工程款,会给公司信誉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且积极引导公司换位思考,体谅工人急需工程款维持生计的现实困难。
法官耐心地向杨某分析利弊得失,希望其能理解公司难处,给予公司一定的资金周转时间,同时告知其通过阻碍生产的方式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仅会影响本案顺利进行,更可能涉嫌违法。另一方面,经过一番努力,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公司愿意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余下工程款分期支付。原告表示同意,并保证不再采取冲动行为,影响被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接下来,蕲春法院将持续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