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关乎“大民生”。近年来,关于物业服务的纠纷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化解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奏响人居环境“和谐音符”。
2013年,A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其他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A小区多名业主拖欠物业费未交,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立案庭收到案件材料后,经过初步审查,发现该批系列案件涉及人员较多,案件标的额虽较小,但若未妥善处理,将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为实质性化解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承办法官刘昱第一时间与业主们取得联系,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并前往该小区实地走访调查,深入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
有的业主认为自己未实际入住不需交纳物业费,有的认为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不合理、服务不到位,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遂找准关键点,针对矛盾症结进行释法析理。
最终,物业公司与业主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意识到要以更优质的服务换取业主们的认可和支持。业主们意识到要按期交纳物业费,让物业公司有经济能力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受理涉物业合同纠纷案件814件,调撤结案501件,调撤率达62%。妥善化解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不仅有利于业主、物业公司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更有利于构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良性关系,促进小区居住环境和谐稳定。
房子没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空置房屋的物业费减免,法律中暂未有明确规定,如果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空置房屋物业费可打折交纳,业主可以按照约定折扣交纳,如果没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质上是为了维护业主利益和物业区域正常秩序而为。业主因购买房产而概括受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虽非合同签订者,但实际上是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应受《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如何维权?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一方面,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自己权利,发挥业主委员会维权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整改。此外,业主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重新选定物业服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