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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09 00:00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292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厉行节约、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省委“六条意见”及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其它任何喜庆事宜一律不准置办酒席。

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80(18),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30)。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婚礼、葬礼和其它任何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除亲戚(直系亲属、五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任何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进行书面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遵守承诺、酒席桌数、参加人员、收受礼金、酒席开支、使用车辆等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执行规定、酒席桌数、参加人员、收受礼金、酒席开支、使用车辆等情况。

第七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向县纪委和单位党委(党组、支部)、纪委(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县纪委派出纪工委、单位监察室)报告。副科级以下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向单位党委(党组、支部)、纪委(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县纪委派出纪工委、单位监察室)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乡镇办(区)党委、纪委报告。

第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属举办方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免职,后立案查处,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追缴。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属赴请方的违反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或通报。

第九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含工勤人员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2014129日起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