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朱孟哲 文:徐根深、朱孟哲)8月4日上午,蕲春法院执行局、法警队通力配合,对一起被执行人占房两载拒不退还的案件进行强制搬迁,并邀请县公证处、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局、执法执纪监督员、被申请人所在村治保主任、电视台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协助、监督执行过程,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申请人韦某与被执行人夏某鹏于2012年3月10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夏租赁租用位于本县漕河四路182号房屋经营超市。后因韦某认为夏某鹏没有按照约定交付租金,经多次书面讨要未果,后夏某鹏将承租房屋上锁离开并占用房屋至今,韦某遂向该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蕲春法院执行局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搬迁一事,但夏某鹏拒绝配合搬迁工作。在耐心向其解释执行工作要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以及解决审理期间遗留纠纷问题的法律途径后,夏某鹏始终不肯腾退房屋。该院遂决定实施强制迁出房屋措施。
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夏某鹏发出最后履行通知,其仍未到场。当天上午9点准时开始,经公证机关对超市物品进行编号、存档,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局对食品进行质量认定、价值评估,在执法执纪监督员、被申请人所在村治保主任、电视台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全程监督下,执行局顺利完成了强制搬迁过程,并现场对申请人交付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