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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惩治拒执,维护法律尊严!

发布时间:2024-01-19 11:09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72

杨某(化名)向宋某(化名)借款17万元并约定利息,后一直未偿还,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6月,经本院依法审理,判决杨某偿还宋某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宋某将该案件债权转让给某咨询服务公司。2023年5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变更该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宋某权利义务由该公司继受。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杨某在执行期间拒不申报财产,且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方式多次大额转账给他人及购买保险、信托,存在逃避履行债务行为。

本院依法对其两次司法拘留十五日后,杨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咨询服务公司遂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主张追究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情况下,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杨某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行必诚,言必信;法必依,治必严。”本案中,结合被执行人杨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尽管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但本案仍然在其人生中留下重重一笔。同时,公民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不要心存侥幸躲避执行,更不要因不懂法将民事责任“赖”成了刑事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恶意规避执行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1.有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拒执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