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9 21:52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460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有少数从武汉、黄州返乡、旅居史和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蕲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自觉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自觉接受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乡镇办、村(社区)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真实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家庭住址、个人疾病相关情况等信息。

二、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如漏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违反隔离、治疗等相关防控措施,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散布疫情谣言,编造,故意传播,散布虚假信息,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破坏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对所有高危重点人员申报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止2月11日17时,与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三类人员密切接触者及从武汉、黄州返乡、旅居史和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尚未登记报告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蕲春县委政法委员会

蕲春县人民法院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蕲春县公安局

蕲春县司法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