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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些“保健品”不仅不保健,还含“毒”!

发布时间:2024-02-05 17:14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88

近日,蕲春法院宣判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判决被告人吴某(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吴某为牟利在明知骆某某(已判决)所销售的保健品,在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书情况下仍多次购入不同品种的保健品,后加价销售给各大药店,从中非法获利近2000元。

经检测,涉案四类保健品均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过量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疾患,会带来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销售明知违禁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吃得放心”关乎老百姓的切身福祉。近年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还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审慎查验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凭证,贪图利益而销售虚假甚至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必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警惕虚假宣传陷阱,从正规渠道理性选择保健品,若在购买、服用期间发现问题要及停止服用,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