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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维权勿任性 越线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3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99

(文:陈周全、夏雷  编审:胡珊)小凡因需要资金周转,通过朋友小城向其姐姐小美借款40余万元,到期未能按约定还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小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小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美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然而判决生效后,小凡仍迟迟未能履行,小美无奈又委托小城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城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线索时,突然灵机一动就想了个“好主意”,发动广大网友帮忙寻人。

小城将小凡的个人照片以及上述判决书发布至某网络平台,并配文:全网寻人X村X组张小凡,大老赖借钱不还,你躲的过去吗?有知道下落的朋友请私信我。很快,小凡就知道了这一消息

小凡气愤之余一纸诉状将小城起诉至蕲春法院,要求其删除对小凡具有侮辱性的视频,以书面文字形式在该平台中向小凡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小凡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整

小凡:小城上传我的照片,侵犯我的肖像权,他捏造事实诬蔑我,使用侮辱性文字,造成我失业在家,精神身体受到伤害。

小城:我没有侵犯小凡权益,他一直欠钱不还,也联系不上,我才发视频,而且两三天后就删了。

小凡:我愿意还款,之前也一直在和小美协商还款,没有故意拖延。

小城:是协商过,但判决后,至今分文未还,手机号码一直换,之后也没有积极协商还款,我才发视频的。

法官:小凡没有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是不对的,侵害了小美的财产权益。但任何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权,小城发布视频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小凡的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

承办人多次与双方分别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晓以情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小城同意在该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小凡因诉讼产生的费用支出,从小凡所欠债务中予以抵扣,小凡也表示同意,并且其与小美的执行案件也达成了和解。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但任何权利都不是没有边界的,行使权利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他人照片、发表言论,对特定对象进行侮辱、诽谤,将构成对他民事主体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犯。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我们使用网络过程中一定要谨言慎行,避免祸从口出,也勿逞一时口舌之快,切记侵权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