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到期忘记及时续保导致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发生交通事故后面临巨额赔偿,怎么办?
近日,蕲春法院漕河法庭坚持涉企案件“最优解”理念,联合镇政府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脱保”的交通事故案件,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2022年11月,范某(化名)驾驶何某(化名)名下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张某(化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其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多处伤残,因损害赔偿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范某和何某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范某驾驶的车辆系其多年前自何某处购买的二手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交强险脱保状态,张某的损失应由范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经走访了解,范某家庭经济情况不佳,且育有两名年幼子女,直接判决既不能化解双方“心结”,张某的赔偿款也可能面临较大执行风险。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庭后组织调解,因案件赔偿金额较大,双方对赔偿金额及给付时间争议较大,一上午的调解不欢而散。考虑到双方有调解的意愿,具备调解的可能,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希望双方能够互相谅解达成调解。经过多次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缓和,愿意继续调解。
再次组织调解前,法官联系漕河镇政府参与案件协调,在镇党委副书记管浩的参与下,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但张某要求范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才能签订调解协议。在法庭的督促和镇政府协助下,范某及时筹措款项,于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向原告方交付全部赔偿款13万元。
这起案件在多方调解下,实现了纠纷实质性化解,张某对于能及时获得赔偿款表示满意,范某对于法院能够给予时间耐心调解表示感谢。
日常生活中,有的车主对车辆保险不够重视,因疏忽或心存侥幸未能及时续保。车险没有宽限期,一旦超过约定时限,保单即刻失效。即使仅超过保险期限几小时,在保单失效期间发生的事故损伤及其他赔偿,无论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是否为车主,车主均需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商业险“脱保”,将导致超出较强险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还可能被交警暂扣车辆和处以罚款。建议车主提前给爱车续保,避免因“脱保”而自行承担交通事故损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