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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2-05-26 15:30 来源:民二庭 阅读:1230

(2022)鄂1126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29日裁定受理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5月19日指定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为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7月10日前,向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湖北省蕲春县经济开发区;联系人:胡瑶;联系电话:1597132713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和地点依法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