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浩荡,大别巍峨。值此《长江保护法》实施五周年之际,蕲春法院发布五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既是司法护航绿水青山的成果巡礼,更是对“共抓大保护”使命的坚定回应。
蕲春居吴头楚尾,南临长江黄金水道,北倚大别山生态屏障。蕲春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因地制宜构建“一庭、二点、三地、四宣言”的“1+N”司法保护模式——以一个专业环资合议庭为中枢,在蕲南蕲北设立两个巡回审判点,依托李时珍纪念馆、赤龙湖湿地公园、大同水库三个司法保护基地,践行“保护水土、保护森林、保护动物、保护长江”的行动宣言,将司法触角延伸至每一寸山水。
本次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涵盖非法采矿、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等类型,全景式展现了蕲春法院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对生态修复的全过程督促。从长江之滨的非法采砂治理,到大别山深处的古树名木守护;从打击猎捕候鸟黑色利益链,到增殖放流修复渔业资源——每一起案件都是“南有绿水、北有青山”理念的生动实践,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山水无言,司法有声。愿这些案例能引导社会各界携手同行,让母亲河永葆生机,让大别山叠翠长青,共同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蕲春新画卷。
典型案例一: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非法采矿
案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修建森林防火阻隔带、渠道改道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蕲春县某镇某村超范围、超深度采挖砂石,并安排被告人余某某负责销售。期间,三人共计非法出售砂石价值167.69万元,其中余某某经手销售131.74万元,个人获利3万元。案发后,三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陈某甲、陈某乙退缴部分赃款10万元,余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万元。
裁判结果:蕲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价值达167.6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余某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三人具有自首情节,退缴部分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据此,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陈某甲、陈某乙违法所得167.69万元(含已退10万元),没收余某某违法所得3万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以合法项目为掩护、超范围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通过“施工”名义实施非法采矿,形成“开采—销售”利益链条,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依法严惩非法采矿行为,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自首、退赃、认罪认罚者从宽处理,实现了精准打击与教育挽救的统一。案件警示社会,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均将受到法律严惩,企业和个人都要严守资源管理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典型案例二:张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用挖掘机、吊车将蕲春县某镇某村的一棵香樟树挖倒,准备出售至外地,后被群众制止。2021年2月8日,该香樟树被移交给蕲春县独山森林公园进行抢救性移植,因损坏程度严重,最终未能成活。经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香樟(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6.3033立方米,树龄112±5年(三级古树)。
裁判结果:蕲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张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其主动进行义务性补植复绿修复生态,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典型案件,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坚定立场。香樟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涉案树木树龄逾百年,兼具生态价值、科研价值和人文价值。被告人企图通过采伐古树牟利,造成珍贵林木资源不可逆转的损害。法院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及主动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等情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有力打击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也通过引导生态修复促使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余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21年,被告人余某某与蕲春县某镇某村承包人王某某约定,以每棵15元的价格购买山上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余某某擅自砍伐杉树共计556棵,林木蓄积48.5222立方米,后以每棵3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经鉴定,余某某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损,若由第三方代为进行生态修复需要费用7200元。2021年11月30日,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6680元。公诉机关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蕲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退清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6680元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余某某赔偿第三人代为生态修复费用7200元,承担专家评估费4000元,并在国家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采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坚定立场。森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财富,滥伐林木不仅破坏植被,还损害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本案中,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和赔礼道歉,实现了刑事惩罚与生态修复的有效衔接。案件警示社会公众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引导形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共识。
典型案例四:叶某、叶某甲等人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至8月,被告人叶某、叶某甲经合谋,在蕲春县蕲某镇某村一水塘,使用竹竿挂线连接鱼钩、以小鱼作诱饵的禁用方法非法捕猎鸟类,共计捕获池鹭等900余只,非法获利3万元。期间,二人将其中800余只以每只30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雷某某;雷某某又将520只以每只40元的价格转售给被告人邵某甲及邵某乙(另案处理);邵某甲将收购的鸟类运至广东省清远市农贸批发市场,以45元至48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此外,被告人叶某乙于2023年6月,在蕲春县某镇一池塘使用相同禁用方法非法捕猎夜鹭4只用于食用。案发后,叶某、叶某甲、叶某乙、雷某某主动投案,雷某某协助抓获邵某甲,雷某某、邵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共计5.1万元。
裁判结果:蕲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叶某甲、叶某乙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其中叶某、叶某甲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某、邵某甲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雷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叶某、叶某甲、叶某乙、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雷某某有立功表现;雷某某、邵某甲主动退赃;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叶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叶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邵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叶某、叶某甲违法所得3万元,没收雷某某、邵某甲已退违法所得5.1万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跨地域、涉多环节、被告人多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典型案件。被告人使用法律禁用的方法在禁猎期大肆捕鸟,形成了“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的完整犯罪利益链条,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不仅依法严惩非法狩猎者,同时追究收购者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责,实现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打击,彻底斩断非法利益输送链条。本案中,累犯依法从重、自首立功依法从轻、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得到准确适用,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案件警示社会公众,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将面临刑事处罚,引导群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共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典型案例五: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长江黄石“四大家鱼”保护区蕲春段(禁捕区域)使用禁用渔网捕鱼,次日收网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扣押渔网3个、渔获51.6斤。经评估,其行为造成长江流域野生成鱼损失,破坏渔业资源。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叶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生态损失、承担评估费3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蕲春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捕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对叶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没收作案工具渔网三张;支付评估费3000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长江水域放流鲤鱼成体5.8kg、鲤鱼苗种40000尾、鳜鱼幼体或成体20kg、鳜鱼苗种10000尾,以修复生态。2022年4月8日,法院组织增殖放流活动,叶某某现场赔礼道歉,并放流鱼苗六万余尾。
典型意义:本案系《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践行生态修复的典型案件。法院坚持惩罚与修复并重,通过刑事追责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判令被告人以增殖放流方式弥补生态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决生效后的公开执行活动,教育和引导群众摒弃“靠水吃水”旧习,增强保护长江母亲河的责任意识,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长江生态安全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