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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2-07-15 12:32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534

前言: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近年来,蕲春法院准确把握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公平正义从法庭维护、便民利民在法庭体现、司法资源往法庭流动、各项保障向法庭倾斜的原则,不断强化人民法庭职能,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案例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爱”发令!

为充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近日,蕲春法院针对一起离婚纠纷案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范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2021年,张某起诉离婚,2021年6月,蕲春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22年1月,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三个孩子由其抚养。

案件审理期间,范某主动找到漕河法庭庭长张卫疆,声泪俱下反映称,2021年6月间,三个孩子突然被张某带走并失去联系,范某作为母亲长期联系不到孩子,内心无比悲痛,希望法院能维护她看望孩子的合法权益。

张某却称:“范某照顾孩子方法欠妥,所以我将孩子安排在外地就学生活,我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问题。”

张卫疆了解到范某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面对张某的辩解,张卫疆对其进行严厉批评,并指出张某私自带走孩子,导致范某与孩子失去联系,不能对孩子履行抚养和家庭教育义务,使孩子难以得到亲生母亲的关爱与陪伴,对未成年人子女全面健康成长和家庭教育形成阻碍,属于违法行为。

2022年3月4日,蕲春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依法裁定:对张某私自将三个未成年子女带走并隐瞒去向的行为予以训诫。张某应当确保范某与三个未成年子女能够保持必要的联系、沟通,应当配合范某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范某对三个子女实施家庭教育。

收到《家庭教育令》后,张某意识到自己的做法确实过激,表示承认错误,接受法官的训诫,后续将与范某沟通,针对孩子的家庭教育等问题进行妥善协商。

典型意义:本案系蕲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也是创新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蕲春法院将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注重当事人的亲情修复、心理抚慰,重点关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温暖“小家”守护“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法带娃”受到了广泛关注,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承办法官表示,在离婚过程中,一定要避免把孩子卷入双方的情感“旋涡”,别让孩子成为离婚“牺牲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漕河人民法庭)

 

案例二、深化基层诉调对接 推进多元解纷走深走实

——蕲春法院刘河法庭推进基层多元解纷工作

 基本案情:蕲春法院刘河法庭分别与辖区党委政府签署了多元解纷诉调对接机制文件,将“府院联动”一步步走深走实。3月25日上午,刘河法庭在胡志高村礼堂与刘河镇党委政府共同召开多元解纷工作推进会。

会上,刘河法庭副庭长刘昱以《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主题,分别从六个方面详细介绍了蕲春法院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探索。此外,还结合具体案例详细地讲授了不同类型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法与技巧。

“枫桥经验”历史沿革;新时代“枫桥经验”具体内涵;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法;辖区矛盾纠纷现状分析;“府院联动”建立多元解纷与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当前诉前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刘河法庭庭长何敏围绕《关于开展多元解纷与诉调对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解读了诉调对接与联动工作方法:如何深入贯彻矛盾纠纷诉前调解长效机制;如何做好联动对接,大力推进司法确认工作;如何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如何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

典型意义:刘河镇党委副书记汪峰对法庭参与乡村振兴、乡村治理表示了充分肯定,并要求全镇与会政法工作人员积极参与诉调对接、多元解纷工作,要将“共建、共治、共享”作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证,为进一步打造“平安刘河”担当作为。

(来源:刘河人民法庭)

案例三、关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 护航青春成长路

——蕲春法院为辖区中小学开授法治教育课

 基本案情:为提高在校学生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3月28日下午,蕲春法院青石法庭在第27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为蕲春县向桥中学全体师生上了一堂精彩、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首先,副庭长江豫军以一段校园欺凌的视频为引,介绍了校园暴力存在的不同方式;然后向师生们讲述了校园暴力的概念、主要表现形式、产生原因等内容,强调校园暴力不仅需要学生的自我预防和保护,更需要来自父母、老师和社会共同的防范保护。

随后,江豫军结合审判实践,以一个个真实案例,对未成年人的常见犯罪类型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述,并对“两抢一盗”、校园欺凌方面的知识进行了重点讲解;最后,对同学们在面临校园暴力时如何理性自救提出了建议。

江豫军鼓励同学们:“要走好人生道路上的每一步,争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好少年。”

在授课现场,同学们凝神聆听、兴趣浓厚,此次授课赢得了全校师生一致好评。授课结束后,向桥中学校长张瑞生对蕲春法院关心和支持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表示感谢,并现场颁发证书,聘请江豫军为该校法治副校长。

典型意义:此次学生安全教育日法治宣讲活动是落实蕲春法院“法治副校长”活动的具体体现,也是蕲春法院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又一创新举措,我院将常态化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助力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

(来源:青石人民法庭)

 

案例四、案结事不了,能动司法让企业降低经营风险

 基本案情: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企业经营行为,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降低涉诉风险,蕲春法院向某置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获得企业高度好评。

2015至2018年间,甲、乙、丙、丁分别与蕲春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四人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余款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甲乙丙丁四人分别与银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该置业公司则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偿还部分贷款后陆续出现逾期还款情况,银行依合同约定要求置业公司履行担保责任,遂从置业公司保证金中扣划相应的款项用于代偿四人拖欠的贷款,总计四万余元。现置业公司将四名业主起诉,要求行使追偿权。

“优商护商我必行”张榜法庭庭长顾俊承办案件后,迅速梳理案情,明确争议焦点,主动联系四被告,向其释明该置业公司代偿了四人在银行的欠款,依法享有对购房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四人意识到自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主动要求到庭调解。

顾俊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在一番释法析理下,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四被告均自愿履行偿还义务,该置业公司也表示愿意互谅互让,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

顾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存在购房人资信审查不严谨、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及时等风险问题,长此以往,会增加企业涉诉风险,拉高企业经营成本,影响企业健康发展。顾俊经过一番思考,认为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站在法律角度上,对企业管理提出改进建议,遂对该置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1.出售房屋时,你公司应对贷款购房人的财产、资信等状况进行审查;

2.房屋出售后,积极协助贷款购房人尽快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以免除公司担保责任,减少经营风险。

该置业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并向蕲春法院做出回复,已经深刻意识到对贷款购房人资信审查的重要性,并清查了进展项目不动产权证件办理情况,衷心感谢法院对企业管理提出的宝贵建议

典型意义:司法建议书是能动司法的有效载体,蕲春法院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延伸审判职能,拓宽了司法服务渠道,加强了司法服务与企业发展间的良性互动,将优商护商举措落到实处,为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张塝人民法庭)

 

案例五、推行基层法庭“立审执一体化”

打造便民利民的“服务站”

 基本案情:为全面满足群众司法需求,蕲春法院积极推行基层法庭“立审执一体化”机制,实现了基层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攀升的效果。

2020年3月,舒某向孙某借款2300元,经孙某多次催讨无果;2021年10月,孙某便向住所地青石法庭起诉舒某;2021年11月,青石法庭依法判决舒某偿还借款2300元;2021年底,孙某向青石法庭申请执行该判决。

青石法庭审查申请执行材料后迅速立案,该案由副庭长江豫军承办。考虑到孙某已年过古稀,借给舒某2300元数额虽不大,却是孙某赖以生活的养老金。江豫军便迅速联系舒某,劝导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舒某当即表示愿意还款,却迟迟未履行。

为了帮助孙某尽快拿到执行款,2月23日,江豫军法官带领法警袁艺冒雪登上青石镇太平林场,找到舒某并告知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承担的后果,舒某表示知错,当场全额履行执行款。孙某表示:“雪地湿冷难行,法院干警却把我的心融化了。”

1月11日,黄某来到了张榜法庭申请执行与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榜法庭经审查后迅速立案并由庭长顾俊直接承办。

该案民事诉讼阶段由张榜法庭审理并调解结案,顾俊对案件事实清楚,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在网络查控系统对曹某的财产进行了摸底,并迅速与曹某取得联系,通知曹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沟通知悉,曹某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经被执行四万余元,现阶段对本案没有履行能力,曹某希望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缓解执行压力。

由于顾俊是该案在审理阶段的承办法官,知晓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对曹某的经济状况亦有所了解,判断出曹某所说情况属实,便将执行情况告知黄某。黄某念及与曹某本系朋友关系,也表示体谅,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黄某主动申请撤回执行。

董某与王某均为网约车司机,因争抢停车位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均遭到不同程度的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失。

2021年,董某与王某来到蕲州法庭,互相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医药费和衣服破损等损失。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了解到,二人平时因争抢客源时常发生矛盾,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后才起诉,最终判决二人各承担50%的责任,其中需由王某赔偿董某600余元。3月3日,因王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董某向蕲州法庭申请执行。蕲州法庭庭长张智斌依法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要求其履行执行义务,王某却表示事虽小,但错不在自己,不愿赔偿。

张智斌耐心向其释法析理,告知法院对此事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同等责任,并未偏向任何一方。同时,向王某阐述若因此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生活消费都会受到限制,得不偿失。

3月8日,经过张智斌悉心劝解,王某将执行款现金送到法庭并现场交付给董某。

典型意义: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蕲春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推行基层法庭“立审执一体化”以来,当事人不用在法庭与执行局之间来回往返,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维护权利、实现权益。

(来源:蕲州人民法庭)

 

案例六、 一次善意执行,让企业得见曙光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陈某受某稻米加工公司雇请,拆除厂房屋顶石棉瓦,在工作中不慎从高空摔落。2021年7月,陈某诉至蕲春法院,要求该稻米加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经审理,蕲春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2022年1月,陈某以该稻米加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蕲春法院横车法庭申请执行。

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田刚通过网络查控并未查询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决定实地走访、了解企业实际运营状况。从该公司所在地村委会知悉,该公司本是该村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产品主要销往外地,后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一度陷入困境,截止2021年底才勉强维持收支平衡。

在执行法官实地走访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主动要求调解:“公司愿意积极赔偿,但公司资金缺口扩大,一次性支付11万余元,又会导致经营陷入困境,而且公司还有那么多员工……”

考虑到该企业经营困境,若强制执行,该公司可能面临机器设备的查封,甚至可能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承办法官秉持善意、审慎的执行理念,将双方当事人约至公司所在地村委会,该公司负责人当场向陈某说明了公司的困难,希望陈某可以同意分期还款,给企业保留一线生机。

陈某表示:“这是我生长的地方,眼见村里一路发展,我也知道引进企业、设厂经营是为了解决村民就业问题,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我同意稻米加工公司分期还款。”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分期付款的金额和方式达成协议,陈某主动撤回对稻米加工公司的执行。2月19日,按照协议约定,该稻米加工公司将第一笔赔偿金3万元支付给陈某。

典型意义:一直以来,蕲春法院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积极探索和创新基层法庭“立审执”一体化的办案模式,淋漓尽致发挥人民法庭独特的优势,推动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快速解决;同时,为企业“安心、放心、舒心”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横车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