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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0 16:31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415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处理疫情期间发生的各类涉企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1.依法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涉企刑事案件,针对企业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按照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界限,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慎重使用逮捕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处于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3.依法审理疫情期间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4.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扶持、优惠金融服务等疫情防控扶持政策,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因疫情导致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依法妥善处理,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

5.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妥善化解劳动争议。

6.因疫情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继续履行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没有约定的,  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根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则依法处置。

7.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充分考虑企业复工复产、劳动者返岗返工实际情况,协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妥善审理企业缓交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非诉行政案件。

8.对于申请执行人属于保障和服务城乡交通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的企业,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于被执行人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暂缓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以及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9.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0.充分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诉调对接,为涉诉企业提供一站式线上服务。对于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当事人的案件,采用领导包案、专案办理、协同办理等措施,依法公正裁判。

11.对疫情期间的涉企诉讼案件,开辟绿色快速维权通道,加快办案节奏,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12.因疫情防控导致生产资金或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诉讼费交纳办法和司法救助程序办理其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