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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4-16 09:07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49

2016年,小江、小文、小冬三人共同出资准备开办课后补习班。2017年5月,小江以个人名义与湖南某教育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双方约定经营教育公司的课程品牌,并由教育公司给予课程指导。合同签订时,小江已支付三年加盟费。2017年12月,小江、小文、小冬三人将补习班工商登记注册为黄冈某教育咨询公司。后受市场影响,黄冈某教育咨询公司运营不久呈亏空状态,小江于2021年正式从公司退股,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文出具了退股款条据。

2022年,湖南某教育公司以后期加盟费未支付为由起诉小江,庭审中,小江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小江支付合同欠款及违约金共计7万元。

该案进入执行环节,小江个人账户被依法划扣6万元,小江发现个人账户被划扣后,表示其以已从公司退股,要求法定代表人小文返还被划扣的款项,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小江:“我已从公司退股,公司一直由小文经营,湖南某教育公司的后期加盟费应由小文承担。”

被告小文:“小江已从公司退股,我向其出具了退股款条据,小江被湖南某教育公司起诉,是因为其退股时没有做好交接手续,该款项不应由我承担。”

法官经过调查,查明小江、小文、小冬三人为出资课后补习班所做的装修、招生、加盟等工作,全部用于2017年12月注册成立的黄冈某教育咨询公司。其中,小文占股50%、小冬占股30%、小江占股20%,公司目前仍未注销。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湖南某教育公司的后期加盟费应由谁承担?小江向小文追偿被司法划扣的6万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中,小江为筹备设立黄冈某教育咨询公司,以个人名义与湖南某教育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后因合同履行产生的债务应由设立后的法人即黄冈某教育咨询公司承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黄冈某教育咨询公司目前尚未注销,小江行使追偿权的对象应是黄冈某教育咨询公司,而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文。经过对小江释法析理后,小江仍未变更诉讼请求,最终法官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江对该判决表示服判,未提请上诉。

公司筹备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一、公司未设立成功:①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承担连带债务,享受连带债权;②设立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全体或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公司设立成功:①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责任;②设立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发起人恶意除外。

设立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理性的缔约义务,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公司成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其次要向合同相对人明确告知缔约主体及责任承担主体,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可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