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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2-05-20 06:58 来源: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阅读:65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2)鄂1126破1号之一

 

                     :

本院根据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29日裁定受理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5月19日指定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为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22年7月10日前,向管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湖北省蕲春县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435300;联系人:胡瑶;联系电话:1597132713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和地点依法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