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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法好“枫”景】@未成年人:借卡需谨慎,莫成“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4-07-17 10:47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53

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青少年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以金钱为诱饵,诱使他们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

近日,蕲春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就与此有关。2023年10月,高某(化名)在某理财平台上存钱理财,在客服的指导下高某操作失误,将本应转到要求账户上5000.1元错误转到肖某(化名)的账户。

后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得知肖某的账户涉嫌“跑分”,向其账户转款的5000.1元已经被转走。为此,高某以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本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不禁感慨叹息。经查明,肖某系未成年人,在学校里通过同学得知出售信用卡可以获得高额报酬,其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在明知对方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社保卡出售给他人,为网络犯罪支付结算提供帮助,肖某从中获利4000余元。

承办法官认为肖某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通过进一步了解,公安机关认为肖某不满18周岁,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为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遂主动与肖某法定代理人田某(肖某母亲)取得联系。经过一番沟通,肖某母亲田某愿意与高某进行调解。

同时,为切实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承办法官还带肖某参观审判庭,通过讲述真实案例的方式,让肖某“零距离”感受法律的神圣与威严,引导肖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肖某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将把“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牢记于心,坚决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并且当即履行完毕。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案件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能力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准确判断,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在此提醒:未成年人要擦亮双眼,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贪图小便宜,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避免自己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同时,学校、家庭等多方力量要齐抓共管,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利用网络,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以防误入歧途,悔恨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