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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庭·大作为】“小法庭”+“微网格”,携手融入基层“大治理”

发布时间:2023-12-27 10:05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232

近日,蕲春法院张塝法庭邀请镇综治中心、派出所及辖区各村、社区网格员走进法庭,观摩两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庭审,进行了一场“沉浸式”以案释法。

案件一:“三有”机动车案(有驾驶证、有牌照、有保险)

今年3月份,张某在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与横过公路的胡某发生碰撞,致使胡某住院治疗

经蕲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后经鉴定:被鉴定人胡某左侧胸部共6根肋骨骨折,伤残程度评为十级;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伤残程度为十级。另查明,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0万的商业三者险。

通过庭审调查,本案当庭宣判,因张某所驾车辆证照齐全,且已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110642.41元,被告张某仅负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2082元。

案件二:“三无”机动车案(无驾驶证、无牌照、无保险)

今年1月份,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横穿马路的程某(75周岁)发生碰撞,致使程某受伤住院治疗。经蕲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鉴定:程某右胫腓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术后,致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50.3%,伤残程度评为九级。另查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通过庭审调查,本案当庭宣判,因李某无证驾驶,且所驾驶车辆未购买保险,程某主张的合法损失八万余元及案件诉讼费均应由李某承担。庭审结束后,顾俊法官就“三有机动车”与“三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民事赔偿的承担方式、赔偿主体、损失计算等法律问题向各位网格员进行了释法答疑,并建议他们积极担任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和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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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横向对比,各位网格员纷纷表示:“三无机动车”驶不得啊!今后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对村民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和监督,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和赔偿风险。

接下来,蕲春法院将持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加强与社区、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法院+网格”诉源治理新格局制度优势,让群众身边的实事小事更具可见可感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