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被告人,经网上追逃被成功抓捕归案。
范某(化名)为装修房屋联系李某(化名)运输沙石,李某与徐某(化名)前往该房屋与范某进行协商,后徐某与他人便在范某房屋安装其自带的吊机运输沙石。
因吊机底部有水泥砖阻挡,需将水泥砖拆卸后重新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二人共同将吊机抬起来垫高底部时,吊机发生倾斜,徐某随吊机摔至一楼。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确认,受害人徐某死亡,事故发生前,范某自行拆除了房屋阳台防护栏。
经依法审理,法院判决范某向受害人家属刘某(化名)等人进行赔偿,判决生效后,范某对余下款项69709.30元未及时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报告令,但范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因范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某等人以范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范某的刑事责任。该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承办人与范某进行电话联系,发现其态度十分嚣张。范某:“没支付赔偿款没好大的事,有本事抓我去坐牢!”
该院认真研究后,依法作出对范某进行逮捕的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范某随即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1月23日,公安机关成功将其抓捕归案。
范某到案后,承办人立即前往看守所对其进行了提审,范某懊悔地低下了头:“我不懂法,以为没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没好大个事,没想到构成犯罪了……”范某表示将联系家属积极履行义务,争取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下一步,蕲春法院将持续加大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引导申请执行人充分运用好公诉与自诉两种途径,有效打击拒执犯罪,有力维护司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