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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山河之美 你我共护

​——蕲春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27 09:32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34

近年来,蕲春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县域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周某到蕲州镇上河口社区某处江滩使用耙刺(钩刺耙刺)钓鱼。后被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鱼竿一根、鱼获十斤。周某的捕捞地点处于长江禁捕区内,且其所使用钓具为禁用渔具。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二、被告人周某使用的鱼竿一根予以没收,由蕲春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非法捕鱼水域放流价值400元的鲤鱼苗种(全长大于10厘米);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中,周某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要求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起到了惩戒与修复并重的效果。

近年来,蕲春法院全面落实《长江保护法》,认真贯彻《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严厉打击破坏水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长江十年禁渔。

叶某等五人非法狩猎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在蕲春县蕲州镇某村鱼塘处,以竹竿挂接鱼钩的方式非法捕猎鸟类并向他人出售,共计捕获池鹭等鸟类900余只,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雷某在叶某甲、叶某乙处收购鸟类800余只用以贩卖。被告人邵某从雷某处收购鸟类520只,并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销售。被告人叶某丙在蕲春县管窑镇某村鱼塘投放竹竿挂接鱼钩的方法非法捕猎鸟类和甲鱼食用。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叶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叶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被告人叶某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四、被告人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五、被告人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可为。非法捕猎行为严重影响生态平衡、破坏生态环境。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作用,有效震慑潜在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营造全民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余某、李某非法采矿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年底,被告人余某获批后在蕲春县漕河镇某村兴建养殖场项目,并平整山地开工建设。被告李某见养殖场项目工地挖出石料,遂与被告人余某商定,由余某负责工地石矿的开采工作,被告人李某代为销售并从中抽成。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李某销售石料价值30余万元,另向其他人销售石料,价值共计16万元。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三、对被告人余某、李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当前,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种植、养殖过程中,发现矿产资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便擅自开采。此种行为极易导致山体坍塌,改变河道走势,甚至可能给交通设施及桥梁工程带来安全隐患。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非法采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