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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建房遇上“闹心事”,看法官如何定分止争

发布时间:2020-05-24 21:05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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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张国栋  文:李贞  编审:叶学军) “自家做屋本是一件喜事,却因纠纷变成一件闹心事。感谢人民的好法官,为我们解决了问题!”近日,蕲春法院民二庭庭长王晓勇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送来一面“倾力调解负责任,热心为民好法官”的锦旗,表达了感激之情。

    2018年11月份,张某与胡某签订建房施工合同,约定张某为胡某建造私人住宅房,胡某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未按图纸施工,造成多处施工错误和安全隐患。胡某要求张某返工修复,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停工长达半年之久。胡某一气之下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建房施工合同,并要求张某赔偿因施工错误造成的拆除费、重建费、材料费、人工费及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等六万余元。

    在法官调查过程中,双方就房屋已完工的工程量及主体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原告胡某申请对房屋进行司法鉴定。考虑到司法鉴定不仅会导致房屋的完工时间一延再延,还会加深双方的对立情绪,不利于化解矛盾。为了切实解决问题,承办法官王晓勇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到狮子镇,对该房屋进行实地勘查,一方面了解房屋建设情况,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地与原、被告进行了沟通,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老张,如果你自己的房子没有按要求来建,你心里好受吗?另外,对房屋进行整改和修复是你应尽的义务,这个责任不能推卸。”“老胡,家里做房子本是一件喜事,只要不造成房屋质量问题,一些小瑕疵就算了,好不容易建了新房子却住不进去,多闹心呐!”在法官对双方的耐心劝说下,张某表示愿意承担整改修复的费用,胡某也选择原谅了张某,双方结算后达成了调解协议。

    近年来,蕲春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力求最大限度疏导、化解矛盾,既提高了案件办理质效,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