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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彰显司法为民

发布时间:2023-01-13 10:16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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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张卫疆  编审:胡珊)1月6日,蕲春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该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2年底,蕲春法院漕河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田某诉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吕某离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有效提升离婚纠纷案件财产处理效率,蕲春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指南》《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保证书》等文书,于立案时一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依法释明了各方法律责任,敦促当事人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该院将漕河法庭确定为向家事审判专业化法庭转型后,已引入并建立心理辅导、母婴关怀、判后回访、反家暴联合协调等机制。

2021年,该院在家事审判中曾探索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项目多、争议较大或者有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迹象的离婚纠纷案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此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蕲春法院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将财产申报作为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过去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会告知并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瞒报、漏报,甚至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仍时有发生。法官因此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去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一些隐蔽财产的调查取证难度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甚至加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对逾期不报或瞒报、漏报的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人民法院据此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处理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提供了便利。同时,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中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施惩戒也有法可依,彰显了司法为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