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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妥处山林承包案服务招商引资大格局

发布时间:2013-12-17 00:00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403

 

(王海东)近日,我院民一庭妥善处理一起山林承包合同案件,充分运用调节职能,积极服务于全县招商引资大格局。

王某于20064月份与彭思镇一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由王某承包该村一片山林,承包期限为30年。今年该村欲引进一位北京客商来该村投资,对包括此片山林在内的一大整片山林进行开发,大力发展养殖业。该村欲收回这片林地,遂向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合同已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村委会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土地。

院长赵万平同志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作出批示,要求民一庭从服务大局出发,依法妥善快审快结此案。在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后,为了尽快结案,民一庭庭长陈旭东、承办法官陈勋在庭审前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讲述承包合同的性质,讲明双方的法律关系,认为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同时,指出村委会在签订合同存在着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的一席话入情入理合法,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信服。通过几番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同意终止原合同的履行,由村委会适当赔偿王某在承包过程中合理投资费用和经济损失。

此案审结后,办案法官到该村进行回访,当地村民都认为法官处理这个案件迅速、及时,社会效果好,让山林土地资源得到最大限度地利用。目前,外地客商已顺利进驻该村进行大规模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