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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叔叔 我可以跟妈妈一起生活吗?

发布时间:2021-09-08 08:22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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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管晗晗、许澜格  编审:胡珊)近日,蕲春法院民二庭调解了一起关于变更抚养权的纠纷。

2019年8月16日,小珍的父母协议离婚,小珍随父亲生活,后父亲脾气越发暴躁,经常对小珍非打即骂,小珍不堪虐待便求助母亲。近日,小珍母亲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封小珍写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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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顾俊了解情况后,驱车来到了小珍所在的学校,与其交谈了近两个小时,详细地了解了她的生活、学习情况及内心的真实想法。

原来,小珍父亲的教育方式比较粗暴,对小珍生活起居也比较粗心,所以小珍一直希望能够随母亲一起生活。于是,顾法官找来小珍父母,面对面进行释法析理。

顾法官:作为父母,你们的出发点,都应当是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作为父亲要及时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不能虐待子女;作为母亲也有义务协助小珍父亲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

小珍父亲:我尊重孩子的选择,以前是我做的不对,教育模式确实有问题,今后我再也不随意打骂小珍了。

小珍母亲:感谢法官对小珍的关心,我会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好好培养小珍。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珍由母亲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