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生成及推送工作指引
第一条【生效证明生成及推送目的】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条举措》及《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实施方案》,全面提升我院法治化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成效,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生效证明生成及推送定义】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是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应当由人民法院制作并送达给权利人。
第三条【生效证明生成及推送原则】 裁判文书的生效证明生成与推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
(二)以谁承办谁负责生成及推送为主,以负有强制执行立案的窗口部门责任人制作并推送为辅的原则;
(三)方便当事人原则;
申请人持本院案件办理部门历年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出具生效证明的,由该部门审核并出具或回复,不得以承办人已经调离本单位为由拒绝,特殊情况应报告分管院领导解决。
第四条 【基本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3日内,生效证明应当在智慧法院上录入信息后生成,生效证明推送工作同步在12368上推送当事人。
无法电子送达的生效证明应当依照当事人预留的送达地址确认载明的地址送达。
第五条 【上诉案件生效证明生成要求】二审维持或改判一审裁判文书的,原一审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智慧法院上的二审结案信息,在3日内予以核实并录入案件生效信息生成文书生效证明,完成同步送达工作。
第六条 【考评及结果运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管理部门,对各单位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生成及推送工作完成情况应定期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考核。
完成情况不好并被上级法院通报的,由督查室核查并提请追责。
第七条【创新与提升】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生成与推送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新要求,综合办公室应当将该项工作纳入本院智慧法院建设总目标要求中,并积极与上级法院技术部门对接,加快生效证明自动生成与推送智慧建设。
第八条【解释机构】本流程指引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施行规定】 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