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张振亚 文:许澜格 编审:叶学军)“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难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任务十分繁重。更糟糕的是,少数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刻意躲避法院送达,拒收拒签应诉材料,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排期和开庭。近日,蕲春法院蕲州法庭在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送达时,遭遇了当事人躲避送达的情形,干警随机应变,见招拆招,最终完成了送达任务。
被告“青山”(化名)在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索要赔偿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蕲州法庭受理此案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被告不仅拒绝签收应诉材料,甚至将法庭电话列入了“黑名单”,送达工作陷入瓶颈。
不放弃的法庭干警陈广试探性地用私人手机拨打了“青山”的电话,没想到“青山”竟接了电话:“你是送油的师傅吧?”机智的干警顺势说到:“我是送油的,你现在在哪里啊?”当获取地址后,干警立即赶到指定地点,并将警车停在看不见的地方等待。不一会儿送油车过来了,一名男子随之露面。干警立即出动,在出示工作证件后询问其身份情况,该男子否认自己系“青山”,干警立马对照案卷辨认,同时拨打电话后确认,锁定此男子就是“青山”。眼看再也装不下去了,“青山”只能承认自己的身份。同时,法庭干警对“青山”躲避送达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耐心劝说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青山”表示自己会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不再躲避法律责任。
法官讲堂:拒绝签收传票就能逃避法律责任吗?当然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因此,被告拒绝接受法院的传票,并不等于法院就无法送达而导致整个诉讼无法进行。相反,因被告拒绝参与案件,在法院送达后可以缺席进行判决,视为被告对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可能做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拒绝接受传票并非明智之举,积极应诉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