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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及时审理一起变更监护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6-06-02 00:00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326

 

(文/陈旭东   编审/王海东) 531日,民一庭审理一起变更监护权的案件,依法及时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被申请人王某今年5,其父亲于20145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亲伍某患有精神病,且丧失劳动能力。其祖父、祖母均年满七十,无能力供养监护被申请人。王某生活无人照料,上幼儿园也无人接送。村委会干部看到此情况后,就将王某安排随其叔父王某甲生活,王某甲也表示同意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故申请至法院院要求变更王某的监护人。

此案由民一庭办理,为了及时审理好这一案件,庭长陈旭东带领承办人迅速到当地核实情况,考虑到祖父母已年过七旬,无固定经济收入,不适宜作为王某的监护人。王某与申请人关系密切,且已随申请人生活,申请人愿意承担王某的监护权。当地村委会出具书面材料,也同意王某甲作为王某的监护人。通过研究,民一庭遂依据《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王某甲为王某的监护人。

关爱儿童就是关爱祖国的明天,守护儿童就是守护祖国的未来,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此案的审理,人民法院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要增强保护儿童的法治意识,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