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晨、夏雷 编审:胡珊)4月18日,蕲春法院司法警察在例行安全检查过程中,通过安检机发现一当事人随身携带的包里有疑似违禁刀具,通过人工检查,当场查获一把折叠刀。
值班法警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有关规定,立即对该当事人的刀具进行收缴,排除了安全隐患,并将其带到指定地点询问其来因及携带刀具的具体原因。
经法警大队队长余细平仔细询问得知,该当事人是到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无意把刀具带入法院,余细平对该当事人进行了严肃训诫并扣押没收刀具,该当事人表示下次再不会有此类事件发生。
进入人民法院,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哪些人不能进入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
1.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4.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5.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6.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安全或妨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秩序的人。
此外,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进入审判法庭旁听。
二、哪些东西不能带入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下列物品不得带入审判、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
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带入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
5.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6.标语、条幅、传单;
7.其他可能危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安全或妨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秩序的物品。
三、收缴的违禁品如何处置?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四、安检时不允许哪些行为?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从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