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枫桥人民法庭”建设,强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近日,蕲春法院张塝法庭在檀林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联动环境资源保护合议庭走进檀林集市开展巡回审判,在街道广场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檀林镇当地有“逢六赶集”的传统,当“巡回审判”来“赶集”,现场人潮涌动,纷纷参与旁听,不仅让更多的人民群众近距离感受庄严的审判现场,而且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2023年5月至8月,被告人宋某(化名)陆续在青石镇青石岭山上使用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野生动物麂子5只、野兔7只,其中1只麂子及4只野兔卖给他人获利560元。
经蕲春县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认定,宋某使用的捕兽夹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涉案麂子、野兔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旁听村干部、村民发放宣传册,还结合辖区内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典型案例向旁听人员进行了法治宣传,普及禁猎区、禁猎期、禁渔期等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摒弃“抓野味、吃野味”的陋习,呼吁大家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自觉爱护生态,守护美丽家园。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生态环境,也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