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晓洁、徐倩 编审:胡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蕲春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将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高效化解涉企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祛肿化瘀,为企业发展“舒筋活络”
2017年1月,湖北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电梯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电梯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提供电梯设备54套并完成安装等配套工作,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设备款和安装费共计1284.55万元。
电梯公司按约定履行义务后,房地产公司仍差欠部分款项长期未予支付,电梯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490.7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8.455万元。
房地产公司则表示电梯公司延期安装和交付电梯,应支付违约金。
承办法官王晓勇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关于欠付合同价款争议并不大,仅对违约责任存在分歧,为避免企业因诉讼耗费人力、物力,也给双方保留下一步合作空间,王法官梳理案情后主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王法官引导双方再次对账确认欠付金额,并耐心倾听双方意见、了解纠纷成因、企业困难,针对案件中存在的症结,提出了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均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就确认的欠款总额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活血通脉,避免企业陷入诉讼“泥潭”
2018年10月,袁某与某生态科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73390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6月31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袁某依约支付购房款,该公司却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导致袁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袁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25840元。
经过庭前阅卷,承办法官王晓勇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双方应不存在争议,从法律角度认定案情较为简单。但是,该公司开发的案涉楼盘有数百套商品房,涉及的业主亦有数百人,若直接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可能导致大量业主相继起诉,给该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王法官经沟通了解到案涉房地产工程项目竣工正在进行验收,向袁某告知权属证书数月内应该能够办理,希望袁某考虑公司违约的客观原因和疫情下的经营难题,在王法官耐心劝导下,袁某表示理解并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接骨续筋,让企业达成“合作共赢”
2020年5月,某建设工程公司因机械停车位采购安装,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机械停车位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该置业公司既未按合同约定,为该建设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的50%的工程款,经建设公司多次催收,置业公司至今仍未履约,以致成讼。
民一庭庭长田学志梳理案情发现,原、被告两家企业存在多年合作关系。且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系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原告无奈起诉是因为因案涉合同的材料供应问题被上游的供货商起诉,面临着巨大的违约金损失。
田法官考虑到诉讼对企业声誉和经营情况的影响,为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主动邀请企业所在社区干部参与,多次组织两家企业进行协调,双方换位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置业公司分期付款。同时,该建设工程公司表示将恢复生产,两家企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双方利益也得到了均衡保护。
针对涉企案件,蕲春法院一直以来通过多元调解方式,从源头预防化解纠纷,让企业安心、放心、舒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