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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发飙”撞人,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0-12-01 17:22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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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许澜格、黄坤  编审:叶学军)老汉驱赶闯进自家庄稼地的牛,却被撞伤住院,法院该如何判决?

事情发生在一个平静的傍晚,老霍在自家庄稼地查看收成情况,却发现一头牛在悠闲地吃着庄稼,定睛一看,是老田家的牛。老田家的牛曾多次“光临”这片庄稼地,辛辛苦苦种的庄稼也因此损失惨重。

老霍曾跟老田放过“狠话”:“老田,你家牛下次再来糟蹋我家的庄稼,可别怪我不客气!”哪想这次老田家的牛又出现在自家庄稼地,气不打一处来的老霍随手抄起一个竹篙就抽打牛,想驱散其离开。老田家饲养的是散养的菜牛,不是温顺的耕牛,被抽打后也不甘示弱,对老霍发起了攻击,老霍“战败”,脸上挂彩,左手骨折,入院治疗三天。

事故发生后,老田置之不理,也不愿意承担责任:“确实是我家养的牛伤害了老霍,但好端端的牛怎么会撞人,又不是疯牛,还不是因为老霍打我家的牛,老霍就是活该!”

两家因此矛盾不断,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于是老霍提起诉讼,要求老田赔偿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

法院认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负有管束义务,以保证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对自己饲养的牛管束不严,最终导致牛撞伤原告,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驱赶毁坏农作物的动物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本院酌情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老田应当赔偿原告老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损失合计7000余元。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是公民的自由,但动物不知道对错,需要饲养人士多加约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付出代价,其他人也应当注意,不随意逗弄、伤害动物,保持距离,保护好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