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夏雷、朱远林 图:夏雷 编审:胡珊)4月15日,蕲春法院公开审理县民政局某办公室原主任姜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与其同台受审的还有该县民政局原副局长方某某、某办公室原副主任蔡某某,漕河镇某社区原党委书记方某某。
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民政系统关键岗位党员干部20余人在庭审现场接受了一场“零距离”、面对面的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姜某某、方某某、蔡某某、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变相操作,将只能由国家机构专营的经营业务变为私人经营,私分侵吞本应由国家获取的经营福利彩票收入,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
公诉机关认为:方某某等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