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当由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孩子在学校期间,并非把父母的监护责任转移至学校,而是学校负有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且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父母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由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营养费等。